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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公布市场监管领域“首违不罚”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领域2起

发布日期:2022-10-25  来源: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  浏览次数:2091

四川食品网讯

自去年底出台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“首违不罚”清单适用规则(试行)》以来,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“首违不罚”的案件数达1000余件,以有温度的执法助企纾困,保护市场主体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,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。近日,省市场监管局公布“首违不罚”十大典型案例。涉及食品领域2起,如下:
 
  03

  平武县某旅游服务公司

  食品经营许可证

  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案
 
  办案:平武县市场监管局
 
  案情:
 
  4月20日,该局接到网络餐饮核查处置平台移交的涉嫌违法线索。经查,当事人具有实体门店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,其经营的网络餐饮平台页面公示的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已于2022年4月5日到期,但未按规定延续许可证,其线上经营额为零。当事人已于4月24日获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。
 
  处理:
 
  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,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,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,且不存在食品质量、标签等方面其他违法行为,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,结合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“首违不罚”清单适用规则(试行)》有关规定,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。
 
  04

  大英县某猪肉摊超出限定区域销售

 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案

  办案:大英县市场监管局
 
  案情:
 
  2021年12月14日,当事人从鲜猪肉生产单位将190斤猪肉运至大英县城区对外销售。经查,该批猪肉进货来源手续、检验检疫证章齐全,至案发时,违法所得120元。但当事人行为违反《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第三款“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。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市(州)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时根据当地实际核定”之规定,应按照《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第二款处罚。
 
  处理:
 
  本案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,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,违法所得仅120元,未造成防疫问题、食品安全问题,且经查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,及时改正并签订承诺书,结合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“首违不罚”清单适用规则(试行)》有关规定,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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