冷藏冷冻食品贮藏运输新要求来了!

2020年3月中旬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10号公告,对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,一起来看看吧。
名词解释
委托方:委托贮存、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
受托方: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、运输服务提供者
新要求1: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
资质监督:委托方要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、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,建立受托方档案。
能力监督:委托方应当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,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、运输冷藏冷冻食品。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。
新要求2: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
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、运输冷藏冷冻食品,加强贮存、运输过程管理,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、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,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。
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,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、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、数量、时间等内容。
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运输时间等内容。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、运输结束后2年。
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,应当及时备案,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,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、地址、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联系方式等信息。市场监管部门会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。
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; 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; 病死、毒死、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、禽、兽、 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;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;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;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
提示:受托方发现以下问题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哦!
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,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,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,将依法严肃查处,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,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。涉嫌犯罪的,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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