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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巴州区“壹口鲜”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老板厨师被判刑

发布日期:2015-12-15  来源:巴州区人民法院网   浏览次数:2864

在食品中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,致食客就餐后中毒送医,巴城“壹口鲜”老板许某、厨师王某被巴州区人民法院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;拘役4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四川食品网讯


   四川食品网讯 在食品中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,致食客就餐后中毒送医,巴城“壹口鲜”老板许某、厨师王某被巴州区人民法院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;拘役4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  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4年12月25日晚,巴城居民董某从许某经营的“壹口鲜”饭店打包购买了孜然牛肉、水煮肉片和番茄炒蛋等食品带回家,与妻、女共餐。饭后一个多小时,其妻张某出现晕眩、嘴唇发紫、站立不稳、冒冷汗、呕吐等症状。董某深夜听见妻子的呼救声后,马上将其送至巴中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就诊,经医生诊断为急性亚硝酸盐中毒,后经治疗好转于27日出院。巴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董某的举报后,执法人员于26日对“壹口鲜”饭店开展了突击检查,发现并扣押了一袋食品添加亚硝酸纳。后经巴州区疾控中心对送检的食品残留物检验,其中孜然牛肉的亚硝酸盐含量高达886mg/kg。原来是王某在加工牛肉时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纳惹的祸,致张某较多食用牛肉后中毒。

  巴州区人民法院认为,许某、王某为使饭店生产、销售的食品色泽光鲜,而超范围且无标准无限量地添加亚硝酸纳,严重违反了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规定的标准,致被害人急性亚硝酸盐中毒,其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143条的规定,构成了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鉴于二被告系初犯,归案后认罪悔罪,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取得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,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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