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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遇问题食品如何维权?

发布日期:2012-03-13  浏览次数:4336

四川食品网讯

 
     
 
  春节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旺季。此间,总有个别利欲熏心的商贩将种种问题食品推销给消费者,捞得不义之财。消费者要擦亮眼睛,一旦遭遇问题食品,更应学会依法维权。

买 “临界食品”可否退货

    马老先生与老伴在超市见到一种酸奶搞 “买一送一”促销活动,就买了一箱。回家仔细一看保质期为一年,再看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16日。酸奶再有3天就过期了,可两位老人一个月都喝不了。马老先生来到超市要求退货,超市回答:无质量问题是不能退货的;没注意保质期是你们的责任。商家的说法对吗?

    点评:商家的说法错误的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应当给予退货。

    商家出售 “临界食品”,商家负有特别提示义务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 《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》规定:商场可以对“临界食品”进行促销处理,但必须应当做到两点:一是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;二是向消费者做醒目提示。一般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,到期前15天内需要公示;保质期两年以上的,最后30天是 “临界期”;而保质期仅为一个月的产品,最后三天内则需要明示 “本产品即将到期,特价处理”等字样。未尽提示义务,涉嫌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。

“寿糕”在保质期内变质,责任谁担

    汪先生决定于正月初六在家里为80寿辰的父亲汪老伯办个庆贺晚宴。便于2日前买来蛋糕一盒,放于室内阴凉处。初六下午打开盒子一看,蛋糕一侧长出一小片灰毛毛。蛋糕的外包装盒上标注有 “常温下保存”字样。汪先生立即到蛋糕店里要求更换或退货,却被拒绝。蛋糕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,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吗?

    点评:蛋糕店应当对变质的蛋糕承担质量责任。国家规定的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,保质期的意义一是保证食品在规定的期限内质量安全;二是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出售。你所购买的蛋糕是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的,而且食品包装盒上标注常温下保存,若店方认为是消费者保管不当应负举证责任,如没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者保存不当,店方应当对蛋糕质量承担责任。对此,汪先生完全有理由要求店家退货款或更换蛋糕。

劣质食品造成人身损害,怎么赔偿

    关女士去一家超市购买奶粉,赶上让利促销,就一次买了10袋奶粉。儿子吃过此奶粉没几日,就开始腹泻,关女士为儿子治病花去医疗费900余元。后经有关部门检验,此奶粉为过期劣质奶粉。关女士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,超市只同意退货,不同意赔偿。

    点评: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,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第四十一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。

    商家以次充好,以过期劣质食品冒充合格食品,属于欺诈行为,还应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。所以,关女士可以要求超市按购买奶粉价款10倍的数额赔偿,如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来维护其权益。

    □杨学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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